
衡山县融媒体中心8月10日讯【记者:赵诗 刘紫叶 通讯员:符方桃】8月4日上午10时许,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店门中队接到一起警情。报警人称,在辖区内107国道上,发生了一起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。
接到警情后,店门中队的民警立即赶至现场,发现一辆小型客车和小轿车发生对向碰撞,分别停在道路两边。“当时我们赶到现场,因为他们双方小车驾驶员都系了安全带,没有人员受伤。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店门中队中队长彭立平说。
据行车记录仪显示,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107由南往北行驶,途经国道107衡山县店门镇天鹅村托塘组(1860公里300米)时进行超车,遇许某驾驶小型客车驶出路口。因避让不及,造成两车发生碰撞,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,所幸两车驾驶员均系了安全带,无人受伤。
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分析后认定,因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进出道路未注意观察来车情况,加之小轿车在此时进行超车,小型客车驾驶员许某负主要责任,小轿车驾驶员王某次要等责任。
衡山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,行车时注意观察道路情况,要注意前后左右的车辆,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够超车、进出路口。
一审:曾思灵 二审:杨平 三审:文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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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衡山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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